原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为由,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0.0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担。
审判员 沙日娜
书记员:敖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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