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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琪,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军,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库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琪、毕晓华、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被告向新疆华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购库尔勒24连花园小区21栋4单元402室楼房一套,分别于2009年、2010年分四次支付132426元,被告于2011年7月8日与新疆华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1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为8年即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从事管理工作。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为3375元,以后根据内部工作分配办法调整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践贡献按照内部办法考核确定。”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原告提出辞职,离开原告处。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比被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增加了“乙方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认真执行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合同到期后,甲方将甲方付款90311元购买的花园小区21#-4-402房作为合同福利赠与乙方,乙方若违反合同,退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单位购房款90311元、赔偿利息损失22330.82元(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故引起诉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劳动合同书、购房发票、购房收据、辞职报告、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该承担举证的责任。原告主张出资90311元购买花园小区21#-4-402房,交房款的收据上付款方为被告,证人黄文刚也不能准确的证明原告交房款的事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比被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增加了“乙方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认真执行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合同到期后,甲方将甲方付款90311元购买的花园小区21#-4-402房作为合同福利赠与乙方,乙方若违反合同,退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内容。《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一式二份,劳动者和单位各执一份。原告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增加了内容,而被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增加的内容,增加内容部分也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此增加的内容对原告有利,真实性无法认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增加的“乙方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认真执行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合同到期后,甲方将甲方付款90311元购买的花园小区21#-4-402房作为合同福利赠与乙方,乙方若违反合同,退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内容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
驳回原告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出资90311元购买花园小区21#-4-402房,但交房款的收据上付款方为被上诉人孙某某,证人黄文刚也不能准确的证明原告交房款的事实。上诉人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三十条增加了“乙方必须按约定履行合同,认真执行甲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合同到期后,甲方将甲方付款90311元购买的花园小区21#-4-402房作为合同福利赠与乙方,乙方若违反合同,退还甲方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内容。《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一式二份,劳动者和单位各执一份。原告所提交的《劳动合同》增加了内容,而被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没有增加的内容,增加内容部分也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此增加的内容虽然对上诉人有利,真实性无法认定。上诉人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巴州朗第伦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斯钦达来 代理审判员 刘  媛

书记员:唐 梦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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