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桓某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哈拉玉宫乡。
法定代表人:许纪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桓某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7)新2801民初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其生产经营地属于兵团第二师地域,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属于兵团范围内的法人的相关证据。
且该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库尔勒市辖区。
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上诉人并未提供其属于兵团范围内的法人的相关证据。
且该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巴州丰润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库尔勒市辖区。
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马建忠
书记员:王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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