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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于2017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岛港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其间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平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谢集镇梁屯村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遇儿童横过公路未停车让行,而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梁某乙(女,5岁)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华峰

                                   检察官助理贾颖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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