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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麒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化路交叉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查获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查获现场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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