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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检一部刑诉〔2021〕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号,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27巨野县麒麟镇郭庄村北路段处时,撞在被害人褚某某停驶在道路南侧检查故障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害人褚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所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谭瑞芝

检察官 任卫东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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