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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卜庆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居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庆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5时41分许,被告人卜庆远驾驶都市飞鸽牌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野县前进路小刀电动车门市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石某甲撞倒,后被害人石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庆远驾车逃逸。

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卜庆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照片;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庆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庆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庆远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卜庆远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行政村**村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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