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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孔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左某某,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杨彦,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左某某提出对被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改霞

书记员: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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