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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左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左某某
左某乙

原告左某某。
被告左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左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入昌

书记员: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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