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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广运与李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左广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福兴村西邵家屯**号。

原告左广运诉被告李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广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鸿翔

书记员: 乔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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