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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石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崔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
  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长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崔石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某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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