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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 王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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