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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某坨矿业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崔某某
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某坨矿业分公司

原告崔某某,男,现住迁西县。
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地址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宋良军。
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某坨矿业分公司。
地址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苏科舜。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某坨矿业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弘某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某坨矿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印来

书记员: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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