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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孙慧洁

书记员:刘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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