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07民初3507号之一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玉仙,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武。委托代理人:周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尤程明。委托代理人:王铁成、刘春海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玉,女,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告:王振友,男,1978��7月16日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徐鹏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班玉、王振友、徐鹏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33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长李建来人民陪审员孙冬梅人民陪审员赵术东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郑立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