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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米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委托代理人:郭景儒,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12,8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上诉人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工程实际承包人高危及涉案工程的发包单位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景儒、被上诉人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在喀左县名称为“财富领域”的工程所在地干活,故该工程的发包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是否拖欠劳动报酬、发包单位是否应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任等内容,需在高危及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方能查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喀左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喀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昶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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