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崆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本区**乡**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大寨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讯问,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至6月8日间,被告人海某某在本区四十里铺镇中心幼儿园附近及南环路新世纪商厦B座南侧,采取以胳膊勒脖颈、捂嘴、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三起,劫取手机3部,价值计1058.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本区四十里铺镇街道寻找作案目标预谋实施抢劫,21时许,海某某在中心幼儿园门口抽烟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独自一人行走,遂从身后靠近刘某某,用胳膊勒住其脖颈,捂住其嘴,威胁其不得呼救,劫取刘某某手持的白色OPPO A59手机,抚摸刘某某胸部数下后逃离现场。所抢手机被海某某在本区四中巷以200元销赃于路人,赃款全部挥霍。刘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多部位闭合性软组织损伤。 

2.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海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本区四十里铺镇街道预谋实施抢劫,在中心幼儿园对面马路边遇到带孩子回家的被害人马某某,遂从身后用胳膊勒住马某某脖颈,言语威胁其不得呼救,将其拖倒坐在上,劫取马某某装在左侧裤兜内的冰翠银色OPPO R15X手机后逃离现场。所抢手机海某某留作自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平凉市崆峒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808.27元。

3.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海某某在本区南环路新世纪商厦B座南侧附近遇到被害人毛某某,遂尾随对方至南环路凉城小院巷道内50米处,用胳膊勒住毛某某脖颈,将其压倒靠墙坐在上,拳击对方腹部,劫取毛某某手持的苹果6手机后逃离现场。所抢手机被海某某以50元销赃于本区南门什字一手机店,赃款全部挥霍。毛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损伤、左上肢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照片、检查提取笔录、鉴定书、价值认定结论书、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亦有供词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健

2020年10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海某某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确认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