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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原种场与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峰峰矿区原种场
赵红星
程永旺(超群律师事务所)
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
胡保兴(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马红,场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星。
委托代理人程永旺,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长太,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保兴,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德海,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与被告峰峰矿区宏泰晟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4元,由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4元,由原告峰峰矿区原种场负担。

审判长:柴子英
审判员:吕伟
审判员:宋兰玲

书记员:李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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