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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绰号“蒋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去到岑溪市工农路地税局门口,将邓某某停放在该局门口人行道停车位上价值人民币3027元的桂D****3号白色好奔牌女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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