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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诉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翠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琴,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钮宝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晓青,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建材)认为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姚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清表协议书》(以下简称清表协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智海建材委托代理人王琴,被告姚村政府法定代表人钮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晓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就占地及清表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清表协议书》,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及清表内容,须由代表政府行使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的行政机关,即本案被告姚村政府来实施,其签订协议的属性具有行使公权力的性质,应认定为行政合同。
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各自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之后原告申请撤销建设及退还清表费用,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原告,原告事实上未实际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为此双方经协商由被告先行返还原告7000000元,该返还事实双方虽未提供证据,但当庭均表示认可,故对已返还70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由此可知原、被告双方在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协议已实际解除,现仅需对未返还的564000元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涉及此土地的清表费用应由实际占有、使用的主体予以承担,被告收取原告的剩余564000元土地清表费用应予返还。原告此部分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协议双方实际已协商解除,无需另行判决。
关于原告单独支付被告的500000元工作经费,不属于上述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原、被告自愿达成的新的协议,双方未对此费用用途作具体约定。鉴于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实际进行了组织人员、清运垃圾、购置设备等工作,最终与拟占用土地上的部分企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本院认为此费用被告不应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564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原告山西智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人民政府承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雪松 审判员  王 鑫 审判员  王 亮

书记员:崔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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