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广华源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新建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岳爱兵,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兴梅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伟,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广华源药用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山西广华源药用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广华源药用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山西广华源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艳
书记员: 乔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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