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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微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济南易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升,男。
  被告:上海微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立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娇,女。
  上列当事人间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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