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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升,男。
被告:上海微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立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雪娇,女。
上列当事人间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山东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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