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国柱,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组。199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曾因犯诈骗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国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朱国柱来到**学院北区,将喻某某停放在**学院北区职工宿舍**栋楼下车棚里的一辆深绿色绿源牌电瓶车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674元。
2.2019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朱国柱来到屯溪区**路**号**栋楼楼下,将周某某停放在楼道口的一辆哑光蓝色欧派牌电瓶车盗走。次日9时许,朱国柱将该车出售给休宁县**调剂商行。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96元。
3.2019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朱国柱来到屯溪区**路**村**栋楼下,将谢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金箭牌电瓶车盗走。2019年9月2日上午,朱国柱将该车骑至屯溪区**调剂商行抵押,获利1500元。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电瓶车收据、合格证、调剂行经营凭证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周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国柱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国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国柱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国柱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检察卷一册。
4.光盘四张。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