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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检刑诉〔2020〕152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屯溪区美豪酒店楼下**食府门口,将**食府老板胡某某摆放在门口的一盆罗汉松盆景拿走后放置于自家前院。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罗汉松盆景价格为5166元。

另查明,2020年3月30日,黄山市公安局黎阳派出所民警前往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盆景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所盗盆景返还给被害人,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少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

2.公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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