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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屈某某,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牛首山东麓九泉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被告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龚廷明
人民陪审员 程凤艳
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

书记员: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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