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屈某某,男,1971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牛首山东麓九泉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某某,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宁夏青铜峡市浩源石料有限公司、被告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审判长 龚廷明
人民陪审员 程凤艳
人民陪审员 纪海霞
书记员: 李欢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