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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辛振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辛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

申请人尹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辛振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辛振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支队廊坊大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洪辉

书记员:郭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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