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淑丽,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被告:姜海波,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
尹淑丽诉姜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尹淑丽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淑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淑丽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尹淑丽负担。
审判长 :尹志尖
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
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
书记员: :刘子锋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