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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
田小芹
高某
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
高某特别授权
原告: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小芹,农民,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特别授权。
原告尹某与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权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长:李权富
书记员:武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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