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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尹某
李某1
李某2
李某3
李某4
李某5
李某6

原告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1(系原告尹某长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2(系原告尹某次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3(系原告尹某三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4(系原告尹某长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5(系原告尹某次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6(系原告尹某三女),女,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长:白春生

书记员: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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