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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尹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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