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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尹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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