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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效与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5619号原告:尹成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建伟,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成效诉被告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尹成效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尹成效负担。审判员张晓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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