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尚某刚。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刚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刚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尚某刚负担。
审判员 罗友平
书记员:赵莹莹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