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60********,汉族,文盲,农民,江苏省铜山县人,住江苏省铜山县**镇**村**队**号。曾因盗窃于1992年12月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盗窃于2006年11月被江苏省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小牛津幼儿园门口路边,将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31元。
2.2019年11月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海信家电门口路边,将冯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江淮牛电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鱼行附近,将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金彭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4.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漫步网吧门口南北水泥路路东边,将贺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龙跃小客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5.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欧德隆超市对面麻辣烫店门口路边,将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浅绿色久豪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6.2019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埇桥区栏杆镇栏杆街鸡行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淮海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7.2019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宿州市栏杆镇栏杆街凯霖宾馆对面南北水泥路上,将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雅迪牌带棚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该车被周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在杨庄乡一乡村公路(林苑路)上被栏杆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犯罪前科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谢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张某甲、贺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 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等;
1.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的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姝
检察官助理 徐桂萍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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