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陶丽芳,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宿州市下关中学会计,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宿舍楼**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丽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至2016年,安徽省宿州市下关中学(另案处理)以集资建校、发放教师工资为名,由其前后两任校长吴某甲、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以高息为诱饵向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汪某甲等52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64622438元。其中被告人陶丽芳参与吸收人民币42231060元,除归还本金人民币289000元、利息3510740元,仍有人民币38431320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陶丽芳于2019年8月2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三号线龙城广场地铁站D出入口被龙岗区龙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汪某乙、周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丽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乙的供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丽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丽芳作为下关中学的会计伙同他人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参与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4223106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丽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丽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姝
检察官助理 徐桂萍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丽芳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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