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皖******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镇加油站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全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全某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26日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全某乙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全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全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30日,冯某某与全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全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宿州市紧急救援中心出具的证明、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等书证;
2.证人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事件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取补偿凭证、刑事谅解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员,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5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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