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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检刑诉〔2020〕1125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25号  

被告人关永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现代产业园区**村**组**号。曾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于2020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于2020年6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永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关永安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地非访,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于2020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6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宿州市宿马园区接访人员开展劝返工作时,关永安以为其报销路费、生活费等为由,于2020年1月14日、5月10日、6月10日分别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现金300元、3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关永安于2020年6月24日17时许在宿州市现代产业园区后场村小关组其自己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车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王某某、屈某某、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关永安的供述和辩解;

4.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永安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访”,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并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钱款,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永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琦

                              检察官助理 王 萍

                              20201020

                           

附件:1.被告人关永安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玖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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