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路)北侧宿州市埇桥区**镇**村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某家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武某甲发生碰撞,造成武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及时将武某甲送医。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甲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与武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武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宿州市紧急救援中心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
7.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死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且积极抢救伤员,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邓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5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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