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5]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萧县**乡**村**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到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后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住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井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后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后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伙同任某某(另处)等人,携带木棍、钢管、砍刀等工具,乘车至宿州市埇桥区**路与**路交叉口,与事先相约的邵某某、齐某某、姜某某、崔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均另处)等人打架斗殴。在斗殴中齐某某被被告人陈某某一伙砍伤,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鉴定:齐某某的伤情为重伤。
2012年春节前后年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合村附近王某某(另处)开设的赌场内,为赌博活动放哨、接送赌博人员,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明
检察员:潘 燕
2015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井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572*****,1575576*****,1889572*****。
2、侦查卷两册。
3、证人名单及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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