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宿埇检刑不诉〔2020〕34号

2021-03-28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巷自南向北行驶至**北门附近时,被宿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