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司主管,河南省滑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区**幢**室,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宿州市**路由南向北行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0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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