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焦旭亮,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浙江省宁波市人,住宁波市奉化区**镇**路**号。被告人焦旭亮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旭亮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焦旭亮在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工业区**路**号的工厂生产气枪零部件,并通过微信向外出售。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焦旭亮的工厂及其出售的快递包裹查获气枪零部件“前后通”、“枪把手”67件。经鉴定,该67件零部件为枪支零部件。
2018年12月、2019年3月,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民郑某某、**办事处居民丁某某、安徽省萧县**镇**村村民陈某某分别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各组装成一支气枪,其中的枪支配件“前后通”气阀均通过周某某从被告人焦旭亮处购买。经鉴定,该三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焦旭亮于2019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萧王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焦某某、宋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焦旭亮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旭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旭亮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旭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焦旭亮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旭亮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友科
检察官助理张文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焦旭亮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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