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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诉徐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宣某
陈晓亮(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
张海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陶明哲(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原告宣某。
委托代理人陈晓亮,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田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明哲,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与被告徐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20元,退回原告29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20元,退回原告2900元。

审判长:胡旖旎

书记员: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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