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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与王志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
法定代表人那吉贵,该水利站站长。
被告王志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诉被告王志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仕明

书记员: 杨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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