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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宝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伟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力,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龙,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2014)宝人社监罚字第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宝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宝人社监罚字第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宝人社监罚字第0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审查。

审判长:马业成
审判员:李宪文
审判员:毕继明

书记员: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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