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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临路38-23-010117-010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01819A。法定代表人:崔建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宜昌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520593P。负责人:沈严兵。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20786。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者提取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收入2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出具215万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会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或者提取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收入2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俊和
审判员  殷红霞
审判员  杨 茹

书记员: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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