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7195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次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1719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80元,由申请人宜昌楚某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红霞
书记员: 周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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