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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西陵区发展大道石板村*组。注册号420502700441711。经营者邹守国,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李柏红,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负责人上官业声,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陈昕,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干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向正乾,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委托代理人彭洪、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同年11月16日向被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向正乾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同年11月17日通知向正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同年12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委托代理人朱发刚,被告负责人上官业声、委托代理人陈昕、杨晓国,第三人向正乾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于2017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守国水泥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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