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
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罗晓峰,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
负责人石海,该厂厂长。
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执行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以被申请人已缴纳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自觉履行了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自觉履行了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王开斌
书记员:柴衷路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