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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与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

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罗晓峰,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
负责人石海,该厂厂长。
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执行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4年5月20日以被申请人已缴纳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自觉履行了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自觉履行了宜猇环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昌市猇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市石海塑料制品厂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陈勇
审判员:陈斌
审判员:王开斌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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