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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宋某、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第三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宋喜林抚恤金153832元;2.原、被告均等继承被继承人宋喜林银行存款(按照被继承人2016年5月到2017年4年实发工资收入总和暂计59157元,要求以被继承人2017年4月20日时的实际存款余额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喜林(原、被告父亲)在望奎县居住,于2017年4月20日死亡。原告母亲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生育两子两女:长子宋某,次子宋臣于2017年12月4日死亡;长女宋某,次女宋某。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未分割。现原告要求对上述财产依法继承。
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宋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与原告联系,原告仍不能提供宋某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本案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立娟

书记员:关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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