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幸福花园23号底商。注册号:130224300012963。
负责人:杜振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壮
书记员: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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